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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台广播广告中应该要注意的违规问题

  在如今的市场竞争中,品牌为了避免产品同质化,经常会自行采用文字技巧灵活设计宣传语以期望打出名号。但作为大众传播平台,品牌相关宣传信息线上播出前,天津电台广播广告的广播媒体、电台应当监督和帮助合作企业规范遵守《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合规风险的控制。

  一、普通食品和产品宣称具有“保健功效”

  现在健康的饮食习惯已经成为众多消费者的选择,而当一款食品饮品能在让消费者享受美味的同时又有一定保持健康的作用,消费者自然是更愿意买单。但是这样的广告宣传却有很大的广告合规风险。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黑咖啡作为普通的食品,在其广告宣传中却声称其具有减肥的保健功能,违反了相关规定。

  二、“捧一踩一”和“捧一踩多”的比较

  为了将自己的产品与竞品区分开,有的企业还会在广告宣传中与其他同类产品暗中较劲、进行对比。殊不知,此类比较广告却很可能有违反《广告法》的风险。根据《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三、绝对用语“滥用”

  《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广告内容中禁止使用“国家级”、“z高级”和“z佳”等用语。然而实践中,商家为了推广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总希望使用一些绝对化的用语,来彰显自身的与众不同。

  四、数据来源“不明”

  《广告法》十一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公开的案例数据显示,每年有大量企业在做广告宣传时因引用的数据未标明出处或者来源不明而遭受处罚,粗放型营销方式给企业带来了潜在的法律风险,企业在使用数据和文摘等引证内容时应当尤为注意,不知来源的数据不应出现在广告宣传语之中,有来源的应核查其真实性,同时使用数据时也严格按照广告法的要求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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